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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障食品安全,必须依靠法治,加强法治

更新时间 2013-12-2 阅读
“保障食品安全,必须依靠法治,加强法治。” 中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学研究会常务副会长曹三明在接受笔者采访时表示。专家介绍,无论是新《消法》,还是我国现行《食品安全法》,都明确了生产者、经营者的行为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至于入刑涉及的定罪、量刑等具体问题,则是依据《刑法》以及相关司法解释。

  食品安全犯罪科学量刑

  专家介绍,2011年5月1日,《刑法修正案(八)》正式实施,该修正案对食品安全犯罪进行了重大修正,主要涉及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食品安全监管渎职罪和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其中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和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是危害食品安全犯罪的两个基本罪名,修正案对这两个罪的定罪量刑情节做了重要修改。针对当前一些地方危害食品安全犯罪突出的实际情况,修正案增加了食品安全监管滥用职权罪和食品安全监管玩忽职守罪两个罪名,为查办危害食品安全渎职罪提供了有力武器。

食品安全

  今年上半年公布的《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危害食品安全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解释》),明确了危害食品安全相关犯罪的定罪量刑标准,提出了相关罪名的司法认定标准,统一了新型疑难案件的法律适用意见。其中对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和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解释》第一条至第七条首次对这两个罪的定罪量刑情节认定标准做出了具体规定。针对以往司法实践中仅从轻伤、重伤的角度对“人身危害后果”这一加重结果要件进行理解和认定存在的局限性,《解释》结合危害食品安全犯罪案件的特点,从伤害、残疾程度以及器官组织损伤导致的功能障碍等方面规定了多重认定标准。

  打击滥用食品添加剂和非法添加行为

  食品滥用添加剂是当前较为突出的一个食品安全问题。为依法惩治此类犯罪,《解释》第八条首次从三个方面明确了相关法律适用标准。一是将《刑法》规定的“生产、销售”细化为“加工、销售、运输、贮存”等环节,以此实现对食品加工、流通等整个链条的全程覆盖;二是明确《刑法》规定的“食品”除加工食品之外,还包括食用农产品(000061,股吧);三是明确食品滥用添加剂行为,足以造成严重食物中毒事故或者其他严重食源性疾病的,应以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定罪处罚。

  食品非法添加行为危害极其严重。为依法惩治此类犯罪,《解释》第九条首次从三个方面明确了法律适用标准问题:一是针对实践中存在的使用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加工食品的行为,如利用“地沟油”加工食用油等,明确此类“反向添加”行为同样属于刑法规定的在“生产、销售的食品中掺入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二是基于国家禁用物质具有的严重危害性,明确国家禁用物质即属有毒、有害物质,凡是在食品中添加禁用物质的行为均应以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定罪处罚;三是基于当前保健食品中非法添加禁用药物易发多发的特点,如在减肥保健食品中添加危害严重的“西布曲明”等药物成分,在男性保健食品中添加“伟哥”等,明确规定对此类行为应以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定罪处罚。此外,还首次明确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行为的定罪处罚标准。

  高检重查七类渎职犯罪

  笔者最新获悉,最高人民检察院要求重查七类食品安全渎职犯罪。日前高检下发通知,要求各级检察机关认真贯彻《刑法修正案(八)》,重点查办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不履行和不认真履行职责、徇私舞弊,放纵制售假冒伪劣食品、有毒有害食品等七类危害食品安全的渎职犯罪。

  通知要求,依法严惩危害食品安全的违法犯罪,须同查办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在食品安全监管领域的渎职犯罪结合起来,重点查办包括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包庇、纵容非法违法生产,帮助犯罪分子逃避处罚,充当黑恶势力和有组织犯罪“保护伞”的犯罪行为。